在得知医疗服务被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之内后,已经退休的兰州市民王习平大爷高兴地说:“去医院看病,最怕发生医疗纠纷没地儿说理,现在好了,有了消法撑腰,我们看病时权益就有保障了。”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处处长陈志刚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能接到100多个反映医疗纠纷的电话,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消协很难介入进去。“碰上好说话的医院,我们还能介入其中为医疗消费者维权,一般情况下都是毫无办法。”
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代表们围绕“看病是不是消费”展开激烈辩论。在听证会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认为,医疗本身是高风险行业,再加上很多医院还带有福利特性,因此医疗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消费者则认为,患者看病是一种消费行为,应该纳入其中。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作林告诉记者,在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一致认为,医疗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患者为了健康使用药物、进行诊治确属消费行为。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又时有发生,只有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故最终决定将医疗服务纳入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并在6月4日通过了这一条例。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的孙智俊律师告诉记者,甘肃省人大将医疗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使得消协和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有了可操作性。
“看病是否是消费”争论已久。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实施,是对患者也是消费者的肯定。
在该条例出台前举行的一次听证会上,当地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曾表示,患者看病并非为生产、生活之需,而是为健康和生命;患者与医疗服务者双方都是为救治生命,利益一致,故看病不是消费。对于该观点,不少人进行了反驳———患者为达到恢复健康的目的而购买、使用药品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应该属于消费行为;为患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或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也是一种满足患者消费的经营行为,因此医疗服务者和患者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其实早在该条例出台之前,中消协有关人士就曾指出,看病属消费行为。“患者就医看病属消费,而且是生存消费,是‘必需’的消费。”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看病属于消费的肯定令人欣慰,但愿这一肯定能得到更多地方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