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能越过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医院需要听取的只是患者的意见和决定、取得患者的书面意见。需要家属上场的只有一件事:医院认为患者的心理不足以承受这个打击而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或是患者没法做决定时,就可以代理患者做决定。如是否实施剖腹产手术应由产妇本人自己决定,而不是由家属决定。
两条规定有冲突了,那该听谁的?这里要说的是,不是所有的法都是一样的,法也有老大和小弟的区别,老大和小弟意见不一,当然老大说了算。
实际上,法律有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这是人们早就意识到并且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所以就有规定,当法律法规有冲突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从法律位阶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相对于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上位法当然优于下位法,所以在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医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优先听取患者的决定。只有患者没法为自己做主时,才任由家属代理患者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