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中医方的过错责任是明显的,患者家属某乙的悲愤心情可以理解,然而他没有采取封存病历保全证据、向卫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理智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采用停尸门诊大厅、阻拦其他患者就诊等过激行为,严重违反了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反而不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患者的义务,在卫生法律法规中较少给予明确,但从权利义务相对性来说,没有独立的不须承担义务的权利。患者由于疾病因素或恢复、维持健康状况而就医,医疗机构则是通过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利得到实现。因此,医疗机构合法的规章制度对患者具有约束力,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如门诊挂号制度、进出院登记制度、医院探视制度、急诊制度以及维持医疗机构的清洁、安静、秩序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特权故意破坏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干扰、破坏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正常进行,更不能有意滋生闹事、毁坏医疗机构的公有财产和给医疗服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案例中某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仅仅是患者的自觉公德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患者或其家属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虽然事出有因,其心情可以体谅,但仍可能因此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第3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2001年8月9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1条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第5条还规定,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在医院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确患方责任的同时,对类似事件医院还要注意的是:如像本案例中那样医方有明显过错的,医院不宜因为患方扰乱了医疗机构秩序而坐视事态恶化,坐等公安机关介入,而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主动积极地与患方加强沟通,共同寻求理性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