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上述观点和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指出的“病因”和开出的“药方”却都很片面。在笔者看来,职业“医闹”的出现和泛滥,既不在于患者的强词夺理胡搅蛮缠,也不在于医院的推卸责任。它是由深层根源所决定,而这个深层根源正是医疗纠纷处理上的法律不公。
通常来说,社会纠纷的处理方式都有两种,一是暴力解决,二是和平解决。为什么许多患者在与医院发生纠纷时不倾向于采取和平方式(如诉诸法律)解决,转而求助职业“医闹”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呢?从理论上讲,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所获得的利益不如通过暴力方式获得的利益更多、更快。
事实也正是如此。从法律层面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公,它们共同促成了患者拒绝寻求法律救济。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设计不公,患者很难获得公正公平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为按照现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与被鉴定的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本院医生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更有甚者,连医学会看大门的门卫也被列入鉴定专家组,这很难保证结论的科学公正。在这个过程中,患者是明显的弱者,既没有权利了解完整的鉴定过程,也缺乏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二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对于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难以接受。
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赔偿项目少、范围小,而且赔偿标准也低,这与近年来大幅提高的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
综上分析,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职业“医闹”,唯一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健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