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我70多岁的老父亲整天喊痛,那边,医生却因为害怕“医闹”不敢做手术,看着这些,我心如刀绞。后来,别人再请我去帮助“闹医”时,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刘爱华说,职业“医闹”的出现,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也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
要防范“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多些人文关怀,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这样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减少猜忌和隔阂,更有利于医生对患者的治疗,同时也减少了患者和医院产生矛盾的几率。
同时,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医院应当有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如果发生了“医闹”,要正确处理,先在下面引导、交流、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程序;尽量不与“医闹”正面冲突,如沟通无效应及时报警,并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证据,便于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不可否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减轻发生医疗事故可能给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采取高额赔偿的方式来化解医疗事故争议,甚至将一些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捂住、盖住、遮住。
其实,医院这么做弊大于利,因为医院虽然规避了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卫生局的警告、吊销医生的执业证、吊销院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但这种“害怕见官,花钱私了”的心理,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延续。
解决“医闹”问题的关键,是要向患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也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一方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谅解和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但是协商解决并不等于医患双方之间可以毫无原则地“私了”,也不等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了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接受卫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或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就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程远景 邓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