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民李根柱诉曲靖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编号为(2010)行初字第19号,是继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张士昌刘震诉济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之后,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三案。
据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书面申请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对罗平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被告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立案调查,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被告根本不予启动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将原告举报的罗平县人民医院的诸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非法行医问题交由被告的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被告下属的卫生监督局于2010年6月26日给原告一份医疗职业卫生监督科的书面说明。通过这份卫生监督科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1、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安排其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没有把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及鉴定证据复印件9份共18页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没有把原告掌握的医师黄建能所证实没有给患儿李璈看过病的证据作为查处的依据,致使卫生监督局违反客观的原则把医院补签的病历资料作为了证据;2、被告曲靖市卫生局没有审查,更没有依法立案调查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中列举的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的罗平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评估;(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小儿肺炎诊疗规范的规定,严重超标准大量输液、违规快速滴注甘露醇,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力衰竭;(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小儿肺炎防治方案》的规定,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心力衰竭;(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小儿肺炎防治方案》的规定,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呼吸衰竭;(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诊疗规范应用甘露醇并快速输注,加重患儿心力衰竭;(6)罗平县人民医院及经治“医生”非法行医;(7)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急诊科拦截儿科住院病人留住急诊室观察,将办有住院治疗关系的病人强行转变为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未请儿科医生会诊,未进行危重抢救,造成严重后果;(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篡改和伪造病历。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答复》中没有依法理解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调查与处罚的身份,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正确执法。
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
1、确认被告搪塞和处理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
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被举报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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