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赋予了医方更大的权利,也因而引起人们对医方是否会滥用权力并加大道德风险的担忧。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生会不会以权谋私,以手术养“肥”自己?在可以保守治疗的情况下,医院是否会更多倾向于签字动手术?在极端的情况下,一些存在道德问题的医生是否会利用这一条,将重症患者当做“试验品”?
在医院和医生口碑不太好的当下,要减小此类道德风险,还得从完善制度着手。去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无疑给此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条款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到此次文件,谁才是“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不要更慎重地借鉴国外至少两名医生的签字?如果负责人在病人危机关头不在医院呢?暂时还没有答案。更重要的是,怎样才能既保护患者利益,又能尊重患方意见,并减缓医患双方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危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抢救,已经是绝大多数医院和医生一直在做的事。正因此,患方原来可以用来指责医方的理由,并没有因为此规定的出台而减少。例如,医疗机构负责人实施抢救、病人病情初步稳定后,医方正要进一步施救,遭到患者亲属反对,还是无法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
更不用说一旦患者病情不见好转甚至治后身亡,签字人该如何免责的问题了。
近年来,随着人们知情权、同意权意识的觉醒,患方对医方的责任担当要求更高了。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目的。而在医患之间信息本已不对称的情况下,以这样的文件将患方签字权一定程度上授予医方,患方有“被手术”的感觉也很正常。信息公开是化“被手术”为“手术”的唯一途径,这既包括了各种法规制度事前的建立,也包括了具体医患事件中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如:医方代签字前,是否对保守治疗与手术间的对比做过审慎分析,又是否将抢救的代价与不救的危险向患者亲属交代清楚?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病人的本能是死中求活。归根结底,无论是医方、患方,还是卫生部,只要各方齐心为病患着想,就是患者的福音,正如这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完善。生死攸关之际,法固然不可少,情更加重要。医疗机构负责人代患方签字并无不可,需要细化的是规定的相关权责,需要提高的还有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亲属的宽宏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