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双方均可由委托人出面,今后,凡是在昆明地区发生医患纠纷时,双方均可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人出面,参与涉及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协商,这是日前出台的《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作出的规定。 随着该意见的正式出台,昆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打击职业“医闹”方面有了首个规范性法规。
该意见于2008年12月22日出台。意见明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医患双方进行协商时,参加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患方参加人员为直系亲属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医方参加人员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人,并有代表本方处理医患纠纷的有效证明。
其中,关于医患双方均可授权由委托人参与协商的规定,是充分吸纳了广大公众的意见后新加入的。原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非患方直系亲属不能参与纠纷协商过程。”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杨云鸿说,考虑到这种规定容易使患方在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身份的不对等容易激发矛盾,修改后的这个意见对双方参与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的身份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双方能在自愿、公平和对等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另外,意见对昆明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都作了明确分工,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确定了分级响应机制。对于反复、多次参与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的无关人员,即一些职业“医闹”,将由公安部门纳入治安危险分子进行严格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