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判和解的实务技巧
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封存客观病历(《侵权责任法》61条),然后到医务处投诉相应的科室和医务人员,马上要求院方解决,时间越短医务处准备越不充足,我方在谈判中越有优势。此时一定要给医院以压力。在选择院方接待人员时,最好直接找到医务处主任或院长解决,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限解决,只是拖延时间。如果被医院晾在一边,患者应立刻去区卫生局或上级卫生局进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解决。
1.谈判开始时,可以直接依据患者知情权,查看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如果院方拿不出来,直接根据《执业医师法》13,14条,追究院方和医务人员的非法行医责任。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根据兜底条款《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时院方会感到压力,有利于接下来的谈判。
2.如果患者在场,可以让患者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对医院的失望,把积攒的情绪宣泄出来,但一定要避免医闹。
3.如果主治医务人员与患者当面对质,患者和律师一定要据理力争,让医务人员心存畏惧,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一般的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基本上都有失误,所以当患方力争时,医务人员因理亏而词穷,此时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赔偿数额的主动权。
4.医务处负责谈判,一般是两伙人,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而且大多数情况,白脸的才是医务处有权限的人员,据理力争白脸,不要被黑脸扰乱思路。
二、行政途径解决
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一)诉前准备:
1、咨询接待: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专业性比较强,风险比较高,这些问题要在咨询接待时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并要求其带全相关医疗文书。在审查文书后,律师做出初步判断,是否接手案件调查(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基础,是否有过错为辅佐)。
接待后期:等当事人离开后,应立刻查阅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请教专科医生和专家,初步判断胜诉可能。如有60%把握,可建议当事人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证据: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封存病历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或药物等实物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封存。
查询病历时限:(1)门诊病历,15年。(2)住院病历,30年。
3、尸检:尸体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检过程可以申请法医参加;死者家属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但要注意,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从医院及医务人员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患者损害后果产生原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着手。
5.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要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能立案,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行政调解是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是。因为行政调解只是患者救济自身权利的一种,可以自由选择。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并列关系,而非程序上的前置。
(二)医疗案件的诉讼过程
<1>医疗事故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在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后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伤势在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司法鉴定的提起时间:司法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2)鉴定类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或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多赞誉,理由是: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主管,而是属于司法行政系统主管;医疗过错鉴定只能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文书分析意见比较详细,说理比较充分。
伤残鉴定:这个鉴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鉴定机构仅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定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而不去分析因果关系,鉴定的范围值得重视(与医疗争议有关)。
文书鉴定:一般是针对医疗文书是否存在被篡改情况而进行的鉴定,这个鉴定需要提出鉴定的一方有比较多的鉴定知识,鉴定种类有文字形成时间、打印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等等。
拆封鉴定:这个鉴定的目的是判断病历资料被封存以后是否被拆封过。
药物质量检测:这主要是针对疑为假药、劣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鉴定。
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这针对的是医疗器械的品质进行检测。
尸检: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主要目的是鉴定死亡原因。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关系: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的唯一鉴定意见,也并非鉴定中的前置程序。在实务中,患方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得到有利证据,进行举证,证明院方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