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得好。医学鉴定历来专断,虽改为医学会进行,但仍然很难避免行业保护和暗箱操作。 特别是参与鉴定的专家不署名,对鉴定结果毫无责任,不利于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宋律师分析得很好! 医疗事故鉴定本来仅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所唯一依赖的依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还是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披着"鉴定结论"外衣的"行政裁决书"。 它具有行政裁决的特征和本性,请参阅行政法学教科书(姜明安主编)。 依据它判案,是行政决定司法的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其他的鉴定结论一样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否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用还要经当事人的当庭质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看到现在的医学会的鉴定与过去的鉴定程序相比无疑前进了一大步,但正如大家所谈到的那样,医学会的专家还是医疗部门的专家学者,他们虽与涉案的医疗单位之间可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但相对于患者而言,医疗单位更有办法通过方方面面的途径与鉴定专家接触,从而影响专家鉴定的公正性。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只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医患纠纷中,并非一定以医疗单位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实践中由法医对医疗单位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作出鉴定,更能迅疾地处理此类案件。
.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所规定、但很不完善.鉴定书应有正确的格式,应当有因果关系。设想有:申清人主诉、被申请人答辩、病历记载、理论分析及鉴定结果这几部分。该鉴定做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官在认定其效力时、应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与其它证据做综合认定、它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尚方宝剑’。对于明显偏袒一方的鉴定、应对鉴定人予以处罚。司法实践中会有难度,但必须坚定实施.不规范的鉴定要坚决退回.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