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借人员开展工作,这必将会对医疗事故鉴定带来影响。
三:有些鉴定的实际支出已经超过收取的鉴定费,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比例上缴财政,这对鉴定质量有不利影响。
四:按规定有的鉴定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但实际难以执行。
五: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会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鉴定后的工作时限,但却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限内受理。
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对有关的医疗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没有明确如何查封。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而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案应如何认定其责任和处理没有作指引。
九: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它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可能遇到举证难的问题。
十:司法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