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已显得捉襟见肘,其中一点就体现在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上。
“据一些地方统计,医疗纠纷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只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0%。”赵素萍说,“这使得大量的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导致医疗纠纷鉴定率如此低的重要原因,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出现的所谓“司法二元化”现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使用的“医疗事故”是个行政概念,而麻烦就在于它并没有包括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全部民事侵权范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3年1月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作出规定,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这一规定作出后,原本的一种纠纷被划分成了两种纠纷: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后一种纠纷,势必还要牵扯一个程序——司法鉴定,而这就造成了“司法二元化”。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轻则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吊销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重则将追究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愿意选择进行司法鉴定。即便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存在医疗过错,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当中的作用也并不明确,大多数时候案情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些模糊、不明确地带的存在,降低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处理医疗事故的方式。”赵素萍说,“但这三种方式却难以有效实施,致使医疗纠纷走向了'医闹’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