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25日17时许,这时距初诊时间已经近30个小时了,被告知需要回到原来的总院已经证明于血友病无关的耳鼻喉科,再次进行堵塞处理,王超又被带回到原来的医院。1小时后,医院再次求助分院血液中心要求血液中心医生立即施救,25日18时许王超再次被从总院转至分院急诊,这个过程是明显的无意义的不负责任的治疗行为。这样往返于总院与分院之间,对于急诊危重病人也没有派救护车和医生或护士跟随,就路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该注意的事项,院方没有履行告之的义务。也没有尽到保护危重患者的义务,即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又消耗了患者的体力,本来患者因失血过多已经体力不支,这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来回奔波身体更是极度虚弱,刚回到分院就开始大口吐血。导致病情急速恶化,此后患者始终流血不止,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事故发生后家属始终没有得到院方的任何解释。5、医疗机构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从8月24日晚11时到8月27日凌晨2点两天两夜,也就是患者治疗的这段时间里血液科没有值班医生。这是绝对不应该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即使医师休假,医疗机构也应该做到当出现危重患者需要救治时,通知其回院参加抢救。此过失对于患者的延误治疗,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可推缷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正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整个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多处严重过错,最终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态度消极,严重侵犯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希望各位专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精神认定医院方对患者的死亡应负完全责任,还患者一个公道。希望医学会全面核实证据,详细阐明分析意见,作出让医患双方都心服口服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