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男,***岁,汉族,住址:**市***区***镇***村***组。
申请事项:请求对****区人民医院与****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20xx年xx月xx日,***市医学会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医鉴[20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医鉴[20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