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患纠纷的鉴定,之所以会加大公正的可能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第三方,地位比较超脱。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第三方,它与医院及患者均无关联。这种超脱的第三方地位,决定了它能够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所受理的医患纠纷做出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鉴定。
2.司法鉴定的个人签名负责制度。新的《条例》出台之前,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加盖鉴定委员会的公章;《条例》出台之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除加盖鉴定委员会的公章之外,还增加了鉴定组成员的签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然而,由于此类鉴定结论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的,即此类鉴定若出了问题,实行的依然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制可以避免独裁,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集体的负责制的结果往往是“集体负责,但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不负责”,最后是没人负责。与此相反,司法鉴定则要求鉴定人个人签名,出了差错,由鉴定人个人承担责任。由于实行个人负责制,所以,每位鉴定人对自己所鉴定的案件都要认真调查,慎之又慎,以避免出现差错,毁坏了自己的名声,影响自己的前途。出于这种考虑,鉴定人必将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因而使鉴定更趋于公正。
3.司法鉴定的专家请教制度。多数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了医患纠纷鉴定案后,都能主动向本学科的专家请教,认真听取专家们的意见。有时甚至将有关的专家请来召开鉴定会,请专家们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将专家的意见汇总,加工整理成最后的鉴定书。所以,实际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医患纠纷鉴定并不是自己闭门造册,而是和有关医学专家共同鉴定。这样的鉴定自然更能保证客观、科学,也就更加有利于公正。虽然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有利于公正的角度出发,也规定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收法医参加”,但由于采用的是“可以”的提法,而不是“必须”,所以实际上,几乎所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都未请法医参加。笔者曾在北京办理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即如此,该案患方也强烈要求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而法医也愿意参加,但医政部门却未予准许。新《条例》出台以后,法医参加者医疗事故鉴定的状况是否会得到改善呢?按照与《条例》配套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只有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才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其余的医患纠纷则法医根本没有可能参加。因为法医的专家库是单列的,不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时,医学会根本不允许医患双方到法医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人。而这种由作为鉴定人的法医邀请专家共同鉴定的方式则避免了医务界对鉴定的独家垄断,从而保证了医患纠纷鉴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