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判断医方和医学会是否程序违法,该医疗纠纷案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在某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可是医院是在三个月后才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提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而医学会没有中止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患者才知道医方没按条例规定提交鉴定所需资料.患方以此为由提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条例审核鉴定,以程序违法让医学会重新审理,而医学会答复,该问题属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故不予重新鉴定. 请大家指教,医方和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是否违法,是否符合条例和暂行办法作出的重新鉴定的规定. 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