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以上的说法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因为人类对于生命科学的认识永远有其未知的领域,而医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又总是受到客观的医疗设备、技术条件、个人业务能力及临床经验等的限制,再加之患者个体差异的影响,所以,有些医疗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多年来,医疗事故一直是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
以投保商业险的方式让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处理医疗事故能够缓解直接发生冲突的医患矛盾,同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也让医生和患者能够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得到更充分的权益补偿保证。在医疗责任险普及的美国,每年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仅为7%,而由医疗纠纷导致的伤人案更是微乎其微。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北京市政府曾发文要求全市国有非盈利医疗机构从2005年1月1日起以“统一投保”方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用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方式缓解医患矛盾,但通过几年的实际施行效果并不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可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后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这会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一部分患者更不敢奢望能去大中型的医疗机构就诊,而乡镇卫生院(所)、个体诊所又技术薄弱、设备简陋,这样也会使得医疗事故增加。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趋完备,从2003年起,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试点后也已经在全国推广,让国民充分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真实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在全社会分配了公平与正义,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才能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实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双赢。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和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件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对病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7、医护人员勤勉、谨慎、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实际上,如果医护人员做到了以上几点,不仅是保护了自己,某种程度上也是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