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此项规则的英文表述即“Res Ipsa Loquitur”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原为“事实说明自己”的意思,其成为一种法律原则始于1614年的Roberts V. Trenayne一案。它正式成为说明过失的法律原则,是从英国法官Baron PoLock在1863年审理的Byrner V. Boadle一案时开始的。这起案件的事实经过是:当原告行经被告所有的仓库时,正好有一个装面粉的木桶从仓库窗口掉下来,砸伤了原告的肩膀,原告就起诉该仓库所有人,请求赔偿。当时PoLLock法官只是在被告律师的讨论中,偶然得到Res Ipsa Loquitur原则,针对这个案例,PoLLock法官指出:“所谓Res Ipsa Loquitur的情形有好几种,本案似乎就是其中之一”。其后到1865年的Scott V. London and St,Kotherine's Docks Co一案中,Res Ipsa Loquitur首次被赋予法理内容,并使其进一步地抽象化、法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