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的概念界定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医疗事故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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