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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思维导图

峡路再相逢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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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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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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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
医疗事故
过错
措施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证据
医疗事故证据效力

原告宋某的丈夫卢某,因不慎受伤,于2002年6月8日16时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腰腹部碾压伤、右肾挫裂伤。被告给予保守治疗措施。6月9 日2时肿,被告会诊认为患者卢某失血性休克、后腹广泛血肿,给予输血、加快补液,积极抗休克。6时被告向患者家属交代患者病情重,有生命危险,且病情复杂。积极抗休克、输血的同时联系转院。7时20分卢某转入距离较远的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时许,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卢某行右肾切除+腹膜后血肿清除术。术中吸出腹腔积血总量约4000ml.手术探查见患者卢某右肾五处长约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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