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医闹”现象频频在一些医院出现。一方面,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可依,导致院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从2002年起实行了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条例中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的规定。
2008年3月15日,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武桥村农妇石春花(化名)木木地坐在床头发呆,隐约中,她似乎听到了儿子永永在轻声呼喊着她,“妈妈,饿。”可这一切都是幻象。以往,永永每次放学回家,一扔下书包就会喊饿,石春花则会心疼地端出饭菜给孩子吃,看着孩子狼吞虎咽的样子,她会不时地露出灿烂的笑容。
而今,这一幕将不再发生:12岁的永永遭遇了一起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已经变成植物人。想到这,石春花泪水涟涟,悲痛欲绝。同时,更让石春花绝望的是,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手的赔偿金将会很少。有人提醒可以闹一下。
2007年5月21日,农历四月初五。
石春花还记得,那天,永永回家后开始做作业。一会儿后,永永说想出去玩一下,石春花笑了笑,答应了:孩子虽然小,但是非常懂事,不像别的农村孩子一样疯玩。在永永班上,他的成绩不是第一,就是第二。石春花知道,稍微玩一下,永永就会回来继续学习。
“嘭”,石春花突然听到一声响,她心里猛地一惊,产生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她跑出门一看,当即吓得连声大叫,“永永,你怎么了?你怎么了?”原来,永永踩破了石棉瓦,从四米高的地方摔下来,血开始流了出来。石春花吓得大哭,赶紧叫丈夫拨打“120”急救电话。很快,石春花和丈夫把永永送到当地最有名的骨科医院——邵阳正骨医院。
2007年5月22日上午,邵阳正骨医院给永永实施了开颅手术。但是,手术结果让石春花的心掉进了冰窟:在赶往医院的路上,永永还用手给她擦眼泪,“妈妈不哭,我不要紧。”但是,术后的永永却脸色惨白,一言不发。起初,石春花还以为这是做完手术的暂时现象,但是接下来,石春花发现永永竟然长期处于似睡非睡状态,甚至对周围的声音都没有反应。只有在被刺痛时,他才会发出“呀呀”的哭声。
在永永住院过程中,石春花一心想救儿子一命,几乎耗尽了全部积蓄。可没想到最后永永却成了植物人。此时,家里已经花掉了7万余元积蓄,而治疗还得继续下去。于是,石春花找到医院领导协商此事。考虑到石春花的家庭困难,再加上医疗事故的责任,医院开始为永永垫付医疗费用。
在旁人的指点下,石春花则开始想办法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希望从医院讨回公道。
2007年10月12日,在邵阳市医学会的主持下,专家对永永的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永永因外伤急诊入住院方时,院方对其诊断正确,保守治疗方案、措施符合医疗常规;院方对动态CT复查欠积极;永永右颅部硬膜外血肿系外伤所致,伤后右眼睑严重肿胀,不利于医护人员对其瞳孔变化的观察,影响了医护人员对其病情的准确、及时判断,因此认定患者目前的状况,与其外伤的严重程度和病情的特殊性存在最主要的因果关系,但与院方存在的过失医疗行为也有轻微的因果关系。
最后,邵阳市医学会得出结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轻微责任。对于这一结果的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了几次,均不欢而散。
2007年11月6日,石春花聘请了律师,根据法医学鉴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石春花的代理人田先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如果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那么只需承担20%左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石春花得到的赔偿最多不超过20万元,而她已经支付了近7万元医疗费,加上请律师打官司的不少开销,再减掉医院垫付的近6万元医疗费用,她能够拿到手的不过几万元。
面对这一结果,石春花迷茫地反问,“难道我孩子的命就只值几万元?”她不懂深奥的法律与道理,只是简单地认为:孩子已经变成这样,她还要依靠医院的赔偿金照顾孩子一辈子,钱是用孩子的命换来的,不能这么少。
从法院打探回来的消息,证实了田先生的分析。石春花开始绝望:不但钱少,而且要经历难以承受的漫长诉讼期。而在此期间,医院还发生了其他几起医疗事故,也有人来吵闹或协商,据说“拿到的赔偿勉强让人满意,还省去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这一说法得到了院方的认同。邵阳正骨医院副院长江波告诉记者,近些年来,医患纠纷的确非常多,邵阳正骨医院也遭遇了几十起,有些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像石春花也闹过,她当场把病历撕了个粉碎。江波还表示,对于蛮不讲理的“医闹”,“没有办法,你来50(人),我来100(人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