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主市法官认为,医院未就医院对张先生的诊断治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应认定医院举证不能,医院应赔偿张先生因治疗白癫风所造成损害的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医院未就医院对张先生的诊断治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应认定医院举证不能,医院应赔偿张先生因治疗白癫风所造成损害的全部经济损失。
家住胶州市的张先生患有白癜风。2004年8月,他看到广告上说胶州市某医院治疗白癜风效果好,便到此医院白癜风专科,由一位高大夫负责治疗并签订治疗协议。治疗一段时间后,出现身体不适。12月,张先生到其他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脊髓病变、急性脊髓炎,住院治疗28天。2005年1月,他又到青岛市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脊髓炎、生活性汞中毒,住院治疗24天两次住院共花医疗费28590.76元。
2006年6月,经鉴定,张先生T10以下平面脊髓损害致截瘫、肌力I级,构成Ⅱ级伤残;他生活自理的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完成,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张先生起诉要求胶州市某医院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医院认为高大夫已退休,专科已撤掉,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高大夫是白癫风专科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医患关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如确有证据证明应由高大夫承担责任,可另行向高大夫追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各项赔偿共计27万余元。宣判后医院不服,上诉中院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