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始终认为,医院救治不当直接造成李某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5月,死者家属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一审期间,医院曾就本起医疗事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史资料并非在患者死亡当日查封,现有明显篡改痕迹,并且存在缺页现象。
一审法院应死者家属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进行鉴定。去年3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1、难以判断《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缺失的第2、23页是否人为撕毁;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上书写“有‘胃癌’史化疗过”、“既往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告病危”等字是添加形成的;3、《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第1页背面上书写的“HR200次/分”中的“2”字被涂改前是“1”字;“室速”两字右侧被涂改前为“可能”两字;字迹“利多卡因80”处改写前字迹难以辨认。这份鉴定报告指出了其他明显篡改的痕迹。
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去年7月1日,本市某区医学会以“患方提出不同意用涂改过的病史进行鉴定,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由,对涉案的医患纠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因死者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提出异议,因此医院应当对其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本起医患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负有举证的责任。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添加和涂改,且部分经涂改的内容已无法还原,致本市某区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