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医疗机构在缔约的时候就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患者及其家属受到损失,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患者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比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事故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使患者摔倒受伤等。这些情形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根据诚信原则,医疗机构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的义务。,当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医院作为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比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比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将药品调剂错误;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
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往往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即医疗单位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患者可以根据利益而选择其一来起诉,这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形式,其中比较适合医疗纠纷的形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比如病人出院后,院方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的义务,或在诊治结束后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如果院方违反了上述义务,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