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介绍,去年该院曾接诊一名被严重砍伤的男子,胸腔、腹腔被劈开,肝破裂、脊柱断裂,肠子全部流出,患者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家属早已吓坏,只知道号啕大哭。时间就是生命,医生冒着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在没有家属签字同意之下,赶紧展开大手术,终于保住一条生命。
邓爱文说:“如果让医护人员在病人生死攸关之时,非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与不懂专业的病人或家属解释清楚专业知识上,一味要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病人必死无疑。第五十六条具有人性化,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也保护了患者生命。”
不过,医院内部人士仍然有担忧。某三甲医院医务科科长介绍,医院每年的医疗纠纷官司中,有十多例都是这样的:患者生命垂危,却无法取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由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抢救。问题是,“医院这么做有风险,抢救中如果出了意外,医院十有八九会在事后被患者家属告上法庭。”
邓爱文说,该院曾接诊过一名待产产妇,胎儿宫内缺氧,若不马上剖宫产,胎儿会脑瘫甚至死亡。但孕妇的母亲坚决不签字,而孕妇的丈夫则坚决同意,结果双方在病房大打出手。在医院的积极劝服下,孕妇夫妇签字同意手术,结果母子平安。
邓爱文认为,不同患者体质不同,病情也瞬息万变,医生有时很难准确判断病情。这就使医生陷入两难:如果不做手术患者可能死亡,而未经家属同意做手术,术后有风险的话医院马上成为被告。“这个规定缺乏相关免责条款,让医务人员非常为难,救人可能惹官司,不救也可能惹官司。”
上述医务科科长进一步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中“不能”的说法很隐晦,导致医院在遇到类似诉讼时举证困难,“什么样才叫做‘不能’?电话打三次找不到家属还是打五次找不到家属才能叫做‘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不抢救,有违人道主义;抢救了,又违法。”这名医务科科长认为这对于医院来说是一个“困境”,有些无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般的回复都是如果家属不同意,那就不做”。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前几天吴小姐的外公因前列腺肥大而入院,但除了前列腺造影等她认为是“相关”的检查外,医生还让其外公接受了心电图检查、X光胸片等几个项目的检查,“似乎和前列腺肥大没什么关系啊”。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她认为太抽象,不具操作性,一般患者不知道到底“过度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在《侵权责任法》获得国务院通过后有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受访的三甲医院医务科科长却指,这条法条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原因在于“不必要的检查”难以界定。“医生在临床诊疗时带有主观性,两个同为主任医师的医生看同一个病人,开出的检查单未必相同。”他举例,如果病人因胸口疼痛来就医,做超声心动图是符合诊疗规范的。但是,胆囊炎引起的疼痛也会引起胸口疼痛,如果发现病人有胆管疾病史,医生在判断时就要考虑到胆囊炎的可能性,让病人接受胆囊炎的相关检查。
另一方面,在目前医疗诉讼举证制度下,部分医生为了自保,有可能让病人做额外检查。邓爱文坦言:“如果不这么做,万一日后病人出了事怎么办?过度检查就是保障自己,而这又可能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例如,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行,但医生为了自保,会让患者拍胸片,验血常规、生化,做心电图,甚至大、小便化验。这些检查如果没做,万一小感冒继发支气管炎、肺炎,甚至并发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患者死亡,医生难免要背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