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秀娟之死,给家人造成了深深的悲痛,正值壮年的丈夫再也听不到爱妻的笑声了,两个未成年的儿女永远失去了母亲的爱抚。仲才文寻思:妻子汤秀娟被送入镇医院经初步治疗后,神志清醒,病情恢复明显较好。为什么转入县医院后,身体状况却突然恶化,终至不治身亡?
仲才文怀疑县、镇医院在治疗上是否存在疏忽,妻子的死是否出于报纸上常说起的医疗事故呢?为了求证自己的猜测,他跑到新华书店,翻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将汤秀娟的病历、住院记录以及用药清单细细参详、比对,又请教了好几家医院的医生及医学院的大学生,有医生向仲才文指出,给服农药的患者洗胃后,按医学常规应保留胃管;也有医学院的学生认为可能存在洗胃用的芒硝使用严重超量。
多方咨询后,仲才文认为:镇医院和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有过错,其妻汤秀娟死亡的真正原因应该是医疗事故!在多次与镇医院及县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仲才文将上述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40%共计4.6952万元。
对此,被告镇医院认为,汤秀娟系在县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与镇医院无关。而被告县医院认为,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正规、积极、及时,不属于医疗事故。汤秀娟之死系因自服农药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所致,与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赔偿。
该案是否是医疗事故呢?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虽然镇医院在为患者洗胃后,存在未保留胃管的缺陷;县医院在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仔细、检测生化指标不完善的缺陷,但患者死亡系重度氧化乐果中毒所致,与镇医院和县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陷无因果关系,因此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虽不存在医疗事故,但一审法院还是认为,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陷,特别是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观察不仔细的缺陷,二被告所存在的医疗缺陷,客观上造成对汤秀娟抢救治疗的障碍与不及时,与汤秀娟的中毒死亡有一定的关联性,故二被告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应承担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汤秀娟主要是重度中毒死亡,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负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702万元,由被告镇医院赔偿10%,即1.1702万元;被告县医院赔偿20%,即2.3404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