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经两级鉴定均构成医疗事故,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符合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特征,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时同时又认定医方承担部分责任,故应当以第二次鉴定结论认定的次要责任确定医方的民事赔偿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时同时又认定医方承担部分责任,鉴于诊疗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及医患双方的不同地位,应当突破鉴定结论的认定来确定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本案中,宿迁市人民医院在对王某“右睾丸扭转”诊治过程中,由于接诊医师对‘睾丸扭转’缺乏足够认识,丧失了睾丸扭转的诊治最佳时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医方对此存在主观过错即医疗过失,且经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同时也具备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构成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医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这次事故中仅仅承担“症状不典型”的责任,且原告在主观上对此并不存在过失,该次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影响其一生,故本案按照70%的责任比例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