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谈及医疗纠纷有很多名词形容同一个事物,有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医疗过失等等。如果结合出现该名词的文章看,其含义基本一样,但是这几个概念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医疗事故主要是一个行政上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着行政法规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并非所有的可归责的医疗行为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含义过于广泛,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侵权行为,其中很多问题并不需要结合医疗的特殊性进行特别研究;医疗过失仅仅是医疗损害赔偿的一个归责原则,不足以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医疗损害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指在正常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失,给患者身体造成的医源性损害。这个概念强调过失这一可归责的特点,并排除了其他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但没有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的侵权行为。突出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研究,有利于突出研究重点,对于司法实践和医疗行政管理更具指导性,意义更加重大。
目前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侵权说三种,此外还有一种国家赔偿法说,然而支持此理论的仅有寥寥数人,也仅在理论研究领域有微弱的呼声,实务中则无人支持此说。比较这几种法律的适用,医疗损害往往可以看作是违约责任(医患关系是否是契约关系,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重大分歧)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可择一提出诉讼,但是从赔偿额度上看,侵权责任要比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疗损害,且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般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医患关系,只看最终的赔偿还是要使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就可以明白,至少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强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实际意义。比较各种法律的适用,侵权行为法可谓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最为恰当的法律。
在运用侵权行为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时应重视其归责原则的研究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框架为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组成的归责理论。在运用侵权行为法考察医疗损害时,我们可以发现,医疗损害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医疗行为不仅有医患双方的合意,还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义务;其次在过错的认定上,鉴于医疗损害赔偿其损害结果是医疗行为和自身疾病的双重作用,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因果关系目前采用的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的相当因果关系,由此而伴生出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的规定,即使对于专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来说,也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领域。如何结合医疗行为的特点和我国医疗制度的现状,制定一个比较合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利于平衡诸方利益,既能够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归责原则,应该成为进行侵权行为法框架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的重点。
建立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基础上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其赔偿数额是巨大的。然而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所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高额赔偿制度是建立在行业的高收入和社会分散风险上的。在我国目前社会分散风险机制尚不十分完善,医生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方式方法,是维护医患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医学进步的关键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减,与医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先进国家和地区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必然会走在我们前面,因此在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研究时,应该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早期曾认为在商业保险中增加医疗责任险可以解决分散风险的问题,然而在深入研究之后,尤其是考察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之后,我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专家杨利新教授认为“高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带来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满足,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医生费用的大幅度提高,医生转嫁这样的风险,因而就发生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的后果。”而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在不断地提高保险费,对医疗费用的增加推波助澜。经过医疗诉讼的膨胀后,美国医生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通过提高诊疗费用,增强自身抵抗医疗风险的能力,包括交纳更高额度的保费,以转嫁风险;二是当保险费率高到难以为继的程度时。医生不能有效分散医疗风险,他则会选择放弃某些危险性强的医疗服务。为此美国进行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采取赔偿金封顶和一时支付与定期金相结合的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我们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的时候可以借鉴。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民事问题,它还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性,国家在保障公民健康权方面的政策取向,关系到医学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加强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研究,尤其是利用法学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曲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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