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罕见的旅客坠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柳州铁路局向原告胡家津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项共103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万元,与原告提出的120万元相去甚远,很难令失去三肢的伤者满意。
这场意外事件发生在2005年4月23日。当晚7点,广西柳州的胡家津和丈夫在湘西凤凰旅游结束后,乘2011次列车回家。凌晨1时许,当胡家津从卫生间返回卧铺车厢的途中,突然一脚踏空,顺着一块松动的地板跌下了飞驰的火车。胡家津来不及做任何反应就掉下去了,“连吭声的时间都没有,马上我就不省人事了。”
事情发生时大多数旅客已经入睡,列车乘务员也浑然不觉,后来还是胡家津的丈夫李先生发现妻子失踪了。于是到车厢里去寻找,没有发现,又请乘务员帮忙,也找不到。打胡家津的手机,也没有回音。正在焦急之际,手机响了,“铁路上的人用她的手机反打过来的,我才知道她掉下火车,手脚都断了。”李先生说。
幸存的胡家津头皮被掀翻了三分之二,血肉模糊。高速行驶的火车压断了她的整条左臂、左大腿和右小腿。靠着残存的断臂,用尽了最后一点力气,她才翻出铁轨,被随后驶来的火车司机发现,捡回了一条命。
由于伤势严重,胡家津至今已做了7次手术,被鉴定为一级甲等残疾。在一年多的治疗期间,胡家津的身心备受煎熬,经常感到生不如死。她说:“我真的是不想活了,根本没有办法走路,而且因为我不能动,翻身又翻不得,那种滋味真的是生不如死。”
胡家津哭着对记者说:“我连自杀都做不到!用刀,没办法举到脖子,想跳楼,翻不上栏杆……”记者看到,胡家津的手机、梳子都绑了一根三四十厘米的手柄,由于手不能往前伸,写日记的本子也只能用下面半张纸。现在,胡家津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睡觉、起床、梳头、刷牙等一切生活都要人照顾,甚至连睡觉翻身都要人帮忙。
胡家津认为,铁路部门将已报废的“绿皮车”重新投入使用是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后,负责列车运营的柳州铁路局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表示致歉。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一直分歧很大。2006年9月28日,胡家津将柳州铁路局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项共计573.2157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
2007年1月2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柳州铁路局已预付的30多万医疗费用,被告柳州铁路局需向原告胡家津支付赔偿金8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的。这与胡家津所要求的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去甚远。胡家津对此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两年前,17岁的河南邓州女孩雯雯被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卵巢肿瘤。2004年7月6日下午,雯雯被推进手术室,做卵巢肿瘤摘除术。手术期间,医生发现雯雯体内的肿瘤是恶性的,必须进行子宫全切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雯雯的母亲李阿姨说:“人家说不切不行了,不切只能活3年。这时候我们想的是顾人命,想着不要那东西算了,我给人家签了字,这才做了手术。”
手术做完一周后,雯雯出了院,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开的出院诊断是“卵巢癌”。为确定化疗方案,雯雯的父亲带着病理切片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进行病理检验,结果大吃一惊,雯雯只是得了硬化性间质细胞瘤,是个良性的,不必要完全切除双侧卵巢。
医生介绍,妇女如果没有了卵巢,就不能分泌女性激素,就要靠外源性的激素来替代,一直到生理性的绝经年龄,因此要长期吃药,产生的副作用将危害到肝脏,以及加重肾脏的代谢负担等。
2006年7月1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医疗事故赔偿案。法院认为,被告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除了要承担10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外,还要向雯雯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余元。而这1.5万余元,就是根据河南省2004年的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和人均收入而定的,这与雯雯提出的1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相差了整整10倍。
雯雯的父亲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女儿的生殖器官全部被切除,将没有后代,结婚、生育、家庭都会受到影响,“这个精神痛苦和损伤将是终身的。”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无法面对现实,原本活泼开朗的雯雯变得沉默寡言,终止了学业,告别了父母,孤身一人在外打工;而另一起案件中的受害者胡家津因难以忍受伤残的肢体所带来的痛苦,已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在类似的事件中,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不仅要承受飞来横祸带来的伤害,还要忍受打官司所带来的折磨,这显然是与精神赔偿抚慰伤者的初衷相背离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遭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失赔偿作了规定,但关于精神赔偿的金额一直是这类案件中争论的焦点。
许多法律界人士、专家、学者都认为,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据长期从事人身伤害案赔偿工作的法律人士介绍,实际操作中,精神赔偿的主要依据有三点,一是致害人的过错程度,二是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三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判决时往往只依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被告的赔付能力却很少顾及。
另外,国外对精神赔偿很细,指标都定得比较具体。而在我国,由于细则定得不具体,所以相关规定弹性比较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