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忿:犯法的是那伙歹徒,医院救死扶伤,怎么反成了被告?
病人有理?医院有冤?梅州市梅江区法院最近对这宗奇怪的官司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太恐怖了!我当时都吓懵了!”梅州市某医院急诊科的医护人员回忆起两年前发生在病房里的“急诊室追杀”场面,依然心有余悸。
前年5月8日凌晨1时,急诊室收治了一名头破血流的伤者。
做完手术,已是凌晨1时30分。主治医生在办公室开处方,几个护士在帮患者包扎伤口,突然间四名手持砍刀、凶神恶煞的暴徒冲进病房!这伙人把医生赶出门,把护士逼到墙角,对着彭某乱砍数刀,然后一阵风似的跑得不见踪影!
一名护士马上偷偷拨打110报警。由于急诊科地方大,当医院的保安赶至病房时,行凶者已逃之夭夭。
事后医生即对彭某实施了抢救,发现彭被砍伤双上肢,导致左第1-5指背伸肌腱断裂伤。大难不死的彭某,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后伤愈出院。
彭某出院后越想越“冤”———尽管行凶者没有抓到,但自己是在医院病床上被砍伤的,医院有责任!遂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梅江区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在他就医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共3万元。
彭某觉得自己有理:既然自己作为病人入院治疗,医院就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医院在安保方面显然有重大过错———保安措施不力,致使歹徒长驱直入;砍人事件发生时,保安、医生等听到他的呼救,因惧怕暴力未及时制止,导致凶犯有恃无恐等,使他无法向凶犯索赔。
而院方却觉得很无辜———彭某的损害是歹徒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院方无法预见的突发刑事案件,而且院方反应迅速,及时报警,事后又及时救治了彭某,院方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对于这宗“急诊室追杀”引发的官司,主审法官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在医院急诊治疗时被砍伤,被告是否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彭某在酒吧喝酒时被打伤到医院治疗时,没有向院方说明仍有不安全因素;他在医院治疗时又一次被人伤害,院方是无法预知并加以预防的,医院是医疗机构,其职责不同于其他经营场所,其采取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有合理的限度。”主审法官表示,梅州市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院方已经及时报警。所以,院方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彭某对被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