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收集证据是本案胜诉的基础。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患者就医资料大部分掌握在医方手里,待别是个体诊所,就诊资料不全,患者也很少索要医疗费收据,一旦发生纠纷,收集证据难度大。为避免这种情况,患方在咨询承办律师时,律师即建议患方立即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调取孙хх在闫хх诊所就医的门诊日志、处方存查,从而防止了证据毁损或丢失,这为后期的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审判奠定了基础。
2、成功的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认为孙хх右下肢功能障碍一是疾病所致,二是在其他诊所肌肉注射所致。原告律师指出,原告方已经出示了孙хх在闫хх诊所就医的处方、门诊日志和护士舒х证言,以及勉县医院、三二O一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提出反驳意见,其举证责任已经转移由被告承担,法庭认为原告律师意见正确,责令被告举证,但被告没有举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3、运用法学理论阐明对原告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赔偿,而不能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补偿。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适用补偿还是赔偿,法学界争论已久。承办律师运用法的效力原则和医疗机构性质的变化,说服法庭适用《民法通则》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4、原告孙хх虽然是农业户,但住所在城镇,承办律师提出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并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区别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认为这两项应同时赔偿,也对精神损失赔偿作了系统阐释,这三条建议法庭没有采纳,判决显得过于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