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只是违反告知说明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情形的除外。
下列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
(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三)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五)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七)其他需要予以说明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检查和治疗。
四十五、【医疗损害赔偿项目】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各项规定。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
五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