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一成立,人民政府就开始建立与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药事管理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改革,我国药品监管机构逐步完善壮大,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1954年11月10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成立。卫生部医政局下设药政处,专门负责药品管理。1953年,轻工业部医药工业管理局成立(1956年划归化工部),重点抓地方病、传染病和多发病、常见病防治药品的研制等。1953年,卫生部医政局药政处改为卫生部药政司。1957年,卫生部药政司改为卫生部药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相应设立了药政处。
1978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1982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更名为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8年3月,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决定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直属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实现了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以及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的有机结合。1998年8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办公。此后,全国省及省以下药品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监督执法体系在我国初步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组建药品监管行政机构2692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副省级)46个,地(市)级324个,县(市)级2321个。目前,监管人员总数达到近7万。
2003年,国务院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并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2008年,国务院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再次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同时还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