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以医院疏于观察、护理,导致孩子出生后因为缺氧窒息造成脑瘫,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书载明,产妇杨女士入院后的产前检查结果为胎儿一切都正常,可以认为患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不是在产前发生的,从接产医院的送审现有病历中可以分析,该婴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是在产程中发生的。
法院还委托北京医学会对此案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催产素的使用不规范;2.新生儿出生1分钟时阿氏评分4分,经抢救5分钟后阿氏评分仍为4分,说明该院对新生儿窒息所实施的抢救不得力,致使新生儿出生5分钟时其缺氧仍未被纠正。该院上述的医疗过错与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中还载明,由于新生儿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期间曾有血乳酸高,故不能完全排除患儿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可能。
鉴定书认为,患儿脑瘫属三级伤残,损害后果60%是由医方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医院应对患儿的三级伤残的损伤后果承担60%的责任。
一中院认为,孩子脑瘫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缺氧缺血造成的,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明确说明医院对孩子的窒息抢救不得力,窒息的发生与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该鉴定综合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其承担60%的责任。
另外,鉴于孩子所处的年龄段是生长发育最快的时期,该阶段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对孩子身体功能的提高是最有益的时期,因此,法院参照医疗护理建议确定5周岁前的治疗和康复训练费,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院认为,鉴于孩子目前年龄尚幼,三级伤残的结果,必将给孩子及家人精神上带来较大的痛苦,精神损害的补偿方式只能以金钱形式体现,故医院应给付孩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中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以及至孩子五周岁时服药治疗费、康复训练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