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多岁的周梅英多年前患上了灰指甲,一直没得到根治,周梅英嫌不美观。多年来,她尝试了很多办法来治疗自己的灰指甲,可效果都一般。去年上半年,周梅英听人说有一种药对治疗灰指甲很有效果,便到江宁一家药店购买。可吃了几个月后,灰指甲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她的身体却变差了,脸色蜡黄,别人都说她肝出问题了。
“赶紧看看去吧,不然拖久了难治!”去年7月,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下,周梅英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的结论让她吓了一跳,她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家里人不放心,又把她转到一家大医院治疗,结果她的病被诊断为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炎、肝肾综合征,病情十分严重。住院治疗半个月后,周梅英的病情没有一点好转,不久就去世了。
“先前好好的一个人,怎么会说死就死了呢!”周梅英的家人怎么也不信,他们认为周梅英死亡的罪魁祸首是她买的那种治疗灰指甲的药。在咨询过医生后,他们的观点得到了医生的肯定。“这种药对肝脏有一定副作用,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医生告诉周梅英的家人。
周梅英的家人认为,药店明知这种治疗灰指甲的药对肝脏有严重副作用,却违反医药管理规定,在周梅英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还向她出售,对周梅英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近,周梅英的家人将当初售药的药店告上法院,要求药店对周梅英的死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我们没有向周梅英出售过这种治疗灰指甲的药,她的死和我们药店没有任何关系!”在法庭上,当初售药的药店不承认自己有责任。他们认为,就是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周梅英出售了处方药,也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法院调取了多位证人的证言,基本认定从2008年3月到5月,周梅英分三次到被告药店买过“肇事”的治疗灰指甲的药,并且该药是处方药,被告药店在周梅英没有出示处方的前提下,就将药出售给她。
法院认为,从周梅英购药、服药的时间,以及肇事药品说明书上写的具有严重肝毒性的副作用,加上医院的诊断,可以认定周梅英的死亡是服用该药所致。法院认为,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者,应当知道肇事药品具有严重的副作用,但药店在周梅英没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她出售,对周梅英服用该药后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周梅英死后的经济损失由药店按6成赔偿,共计近2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其余部分由周梅英家属自行解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