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手术台时,医院已停电了,麻醉师打开窗帘,借助自然光线给我做了硬膜外麻醉。那个时候我看手术室墙上的挂钟正好是七点五十分。”崔立娥在法庭供述说。直到九点多钟,医院来电了,医生才用上B超给崔立娥做术前胎心检查。这个时候,胎心已由入院时的140次/分减弱为34次/分,医生们立刻为她补了些麻药之后开始手术。
崔立娥向法庭供述说,孩子从肚子里拿出来的时候,我看见孩子的小脚在蹬,但听医生说孩子在肚子里麻醉时间过长,救过来不是个脑瘫就是个植物人,接着她就疼得昏睡了过去。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她知道自己的孩子死了。第十二天,医生在检查她刀口的时候告诉她:“你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崔立娥立刻昏倒在B超室里……
崔立娥认为自己的孩子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是由于医院停电之后没有及时转院、延迟了救治时间而造成的。便以人体受到损害需要赔偿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此之前,医患双方已经当面把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袋装封存。
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医院在答辩中称,考虑到患者重度妊高症,胎盘早剥,为抢救胎儿和孕妇的生命而作了剖宫产术。术中可能出现的新生儿窒息死亡等问题都向家属及本人作了交代,崔立娥产后大流血,为保住患者生命,不得以切除了子宫。并称孩子是在患者肚子里已经死亡,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委托丹东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此时,原告崔立娥认为医院方对封存的病历袋私自拆封,并有涂改的嫌疑,于是提请法庭对此进行文检鉴定。在丹东市中级法院委托的《文检技术检验报告》中,其结论为:封存的病历袋被打开过,其中的病历有被后来改过的痕迹。由于医患双方对病历有异议,丹东市医学会拒绝了对此作医疗事故鉴定。
“虽然此案做不了医疗事故鉴定,审理此案似乎没有了重要依据,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医院确实篡改或伪造了病历,法院就可以认定医院有过错而负赔偿责任。”丹东市中级法院一位资深法官说。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对医方的病历真伪都提出了异议,也使医学会无法作医疗事故鉴定。没了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赔偿案久拖不决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已有医院因为涂改病历而败诉的案件出现,这是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患者的一个良好开端。是实行医疗纠纷案举证倒置后又一个司法新内容。
负责本案审理的这位法官说,虽然这个医疗纠纷案通过法庭的努力调解结束了本案,但从中应该看到,最终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就说明医院是有过错的,医院涂改病历至少就是一个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