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病人家属及律师事务所委托,今年3月,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调查作出鉴定:新郑市人民医院对刘大周的诊治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行为,与刘的植物人状态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疗及护理合乎规范,病人术后停止心跳是病人自身心脏病所致。原告则认为:手术前,院方应确认刘大周具备手术条件,导致病人植物人的直接原因是在全麻病人未清醒情况下拔管,且术后护理严重不负责任。
为说明医院护理合乎规范,被告代理人提交了有关病历,而原告代理人也当庭出具了病历证物,其中《护理记录单》和《长期医嘱单》均有两份,均加盖有医院公章,但是其中一份与被告提供的相同,而另一份与被告所说的原件有明显出入。
原告律师对新郑市人民医院的性质提出质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该院副院长刘宏伟竟回答不出该院院长是谁?原来,被告称该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却是董事长,原告认为,正是由于医院的企业性质,才造成了医护人员的严重渎职。
昨日16时30分,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需慎重研究,何日复庭另行通知。
原告提出了一次性索赔299万余元的高额标的,巩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样高额民事索赔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那么,刘家人累计索赔1000多万元的依据何在?
据毛水莲介绍,去年11月25日,鉴于刘大周病情严重,在家属要求下,医院将病人转至北京海军总医院,每个月仅用于维持生命的治疗费就高达六七万元。治疗期间,新郑市人民医院提供了31万元治疗费后,至今年4月20日停止续费。
老太太说,儿子手术前是家里的顶梁柱,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开办了多家企业和一个苗圃,收入可观。儿子被治成植物人后,企业没人打理,为给儿子治病刘家花光了所有积蓄,如今四处举债。
据了解,刘家索赔是分阶段进行的,其中首次索赔299万余元,截至时段为今年12月31日,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伤残器材费、企业经济损失赔偿以及30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后,按每月维持刘大周生命所必需的7万元计算,刘家每年将向医院索赔医疗费80万元左右,索赔时限以河南省人均寿命72岁为依据,按10年计划索赔,加上首期索赔累计1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