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袁某是因嗓音嘶哑一月在昆明其他医院输液治疗10天后无好转才到该院就诊的。经检查,袁某双侧声带慢性充血、肥厚(以膜部为主)、关闭不全、右侧声带有一0.2×0.2包块。2003年3月4日上午,医院为其进行了纤维喉镜下声带肿块切除术治疗。术后,袁某以嗓音嘶哑未恢复正常是医院的错误医疗行为所致为由,一直住着不出院,并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院方应其要求邀请了省内乃至全国最具权威的专家到昆明为其会诊,最终专家均认为:院方的整个诊断、治疗都是正确的,没有不当之处。其间,医院还为袁某垫付了医疗费和专家会诊等费用。为此,云南第一人民医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袁某支付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专家会诊费等共计4.6万余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患者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还包括患者有权在知悉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治疗方案等权利内容,这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定化使得医院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患者同意的行为已不仅是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一个步骤,而应为医疗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该案中,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袁某进行声带息肉摘除术前,未向袁某告知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尊重袁某对手术施行与否的独立选择,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虽然袁某最终接受了手术治疗,但其对手术行为的同意及对手术结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被动接受的手术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因此,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侵犯了袁某的患者知情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尊重袁某对手术施行与否的独立选择,使袁某丧失了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给袁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医院应当承担袁某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袁某主张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过综合考虑酌情予以支持5万元。同时,经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袁某嗓音嘶哑的后果与医院的手术无因果关系,而系慢性喉炎及声带关闭不全所致,即袁田术后声音嘶哑的结果并非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损害后果,医院的侵权后果未表现为袁田的身体损害,故该案没有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对于袁田请求术后医治声音嘶哑而发生的医药费2133.30元,以及其因声音嘶哑而损失的经济丧失1138800元,不属于侵犯其知情权所导致的损失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袁某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2.2万余元,属于袁某接受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行为所应当支付的对价,虽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其已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故该笔费用袁某应当予以支付。对于其他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