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女医生张玲因患胆囊结石,经该院医务科领导安排,7月18日,院方从外医院请来医生给张玲做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张玲出现腹痛、黄胆,病情加重、恶化。同年7月26日,医院再次为张玲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大量胆汁外溢腹腔,医院又为张玲进行“T”形管引流术,清除胆汁约1000毫升。
2004年8月3日,经兰州7位专家会诊后,当日将张玲转送北京301医院抢救治疗,才保住了张玲的生命。后张玲病情多次恶化,出现了胆管结石。经过多次手术,取出了结石以及“遗留”在手术区内的3根5~7毫米长的线头。尽管如此,张玲的病情还是不断恶化,反复发作,并留下胆管狭窄、排泄不畅、肝组织受损等不可逆转后遗症。
2006年9月4日,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对该病例做出文证鉴定意见认为,“从病例反映的病情发展看,问题的根源出在第一次手术中,手术伤及胆总管和遗留在手术区内的线头是导致病情恶化反复发作的原因。第二次剖腹探查时置入的“T”形管放置不当,形成梗阻性黄疸。鉴定结论为,张玲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已大部分丧失。张玲认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无普外科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了其6级伤残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对此,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06年9月16日,张玲将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起诉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共计24.29万元。起诉后,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该病例做出司法鉴定。2007年7月29日,该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为张玲施行手术过程中,医源性胆管损伤存在,构成医疗过错。后来,法院又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做出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12月26日,兰州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在第一次手术中,被误伤胆总管,造成胆汁外溢、胆汁性腹腔炎,并因此造成肝总管损害及一系列不良后果,患者形成的损害与医疗行为过失有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请来的外来医生为本院医生张玲做胆囊切除术时,误伤胆总管,造成1000毫升胆汁外溢,造成张玲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而且外来医生在手术区留下的3根线头,成了张玲病情恶化反复发作的“罪魁”。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张玲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张玲索赔的继续治疗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宣判后,张玲和医院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马宁贞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