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2006年9月,镇宁自治县一名11岁少年骆睿(化名)在县医院就诊期间突然死亡。骆睿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30余万元。2008年1月,双方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听证会时,死者父亲突然挥手打向医院院长刘一烈,刘一烈摔倒导致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报3月10日曾报道)。日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镇宁县人民医院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骆睿父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3973.63元。镇宁县医院院长刘一烈被打伤一案,院方不同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准备自行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晚11时许,骆睿因发热伴右下腹疼痛,送镇宁县医院治疗,经内科医生建议送入该院外科就诊,外科值班医师韦某接诊,检查之后开具了复方氨林巴比妥、柴胡、泰诺林等药物。随后,骆睿返回家中,夜间症状不断加重。
次日上午7:50许,骆睿再次被送到县医院诊治,县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在等待转院过程中,骆睿突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骆睿父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安顺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骆睿父母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镇宁县医院不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
法院还查明:2006年9月28日,县医院安排其录用的医学院毕业生韦某为骆睿诊治时,韦某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韦某出具处方时却以医师名义签名,而且临床用药不当。
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医院的非法行医行为使患者丧失了得到及时、正确治疗机会,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医院是医疗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医院承担。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镇宁县医院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骆睿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43973.63元。
镇宁县医院认为,无论依据任何一家鉴定机构的结论,医院也仅是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不应按照90%的比例进行赔偿。院方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