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情一直没有好转,2005年9月3日,蔡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界首市A医院为其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院申请无过错鉴定,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蔡收作为急腹症患者,入院观察期间,接治医院在疾病诊断尚不明确时,使用强止痛药物,违反了医疗原则,不利于疾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属医疗过错。
案件审理中,10月9日,蔡收死亡,案件被中止诉讼。
去年5月22日,蔡收的母亲、妻子、儿女4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界首市A医院赔偿损失38万元。界首市A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追加蔡庙镇C医院为被告。
法院委托的湖北某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蔡收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其自身疾病复杂,程度重,以及界首市A医院的医疗过失所致。虽蔡庙镇C医院的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但责任轻微。
今年7月,一审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决界首市A医院赔偿原告25.32万元;蔡庙镇C医院赔偿2.81万元。
宣判后,界首市A医院不服,以蔡收死亡系自身病情危重造成,且蔡庙镇C医院为蔡收做的手术,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由蔡庙镇C医院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界首市A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医疗原则为患者诊疗,但因其过失行为,使蔡收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准确诊断和治疗,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蔡庙镇C医院因手术时机选择不当,促发了患者死亡后果发生,亦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