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孙林将太原市某医院告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5403.71元。
迎泽法院桥东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太原市某医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对孙林与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显示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孙林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山西省医学会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耗时达6年之久, 最终在桥东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太原市某医院赔偿孙林各类费用5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