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3月,申琳丽将省三院和创生公司起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省三院和创生公司先行支付到美国再次手术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870万美元。省高院指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7年9月,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省三院负责为申琳丽进行手术治疗,费用由该院和创生医疗器械(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两被告共同赔偿申琳丽再次手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申琳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坚持要求87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今年2月29日,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迄今国内索赔数额最高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令省三院再次为申琳丽进行手术,限制了当事人的就医选择权,法院支持申琳丽的这一上诉理由。但申琳丽要求赴美治疗的主张缺乏有力证据,不予支持。
宣判前,三方当事人曾在法官主持下一起到上海请某知名医院专家会诊,参照会诊意见,省法院判令省三院和创生公司预付15万元治疗费用以保证申琳丽得到及时治疗,同时支付申琳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书同时载明,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琳丽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