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岁的赵建英提起一年前曾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胆囊炎手术的经历,不由的难过起来,原来她于2010年六月中旬因腹部胀痛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时被医生检查诊断为胆囊炎,并建议尽快手术,接受医生建议手术后的赵建英建英和家人商量后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实施了胆囊切除手术。
赵建英:第二天早上医院查房时发现我脸色比较黄,医生就问平时脸黄不黄,我说不黄,到手术后第九天下午了,我闺女问医生,他才说需要联系的郑州某医院过来,再做一次手术。
再做一次手术,这个结论让刚刚做完手术后的赵建英及其家人都难以接受,他们想不通的是,如果第一次手术成功,为什么需要第二次手术?如果手术没有成功,为什么在第九天才告知手术存在问题?并且需要郑州的专家到南阳一起救治。怎么办呢?是继续接受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次手术建议?还是另寻别的办法?这让赵建英建英的家人很是为难,不过经过一番咨询后,他们还是作出了果断的决定。
赵建英的家人:因为看着情况很严重,已经好几天没有吃下东西了,而且医院一直不告诉这个情况,然后我们就通过关系咨询一些外地的医生,多名专家,咨询之后大家一致认为一定是出问题了,所以我们后来就要求转院。刚开始在医院问情况,他还是不告诉我们,后来我们就连夜转院,刚开始办完出院手续大概都已经12点多快1点了,后来我们连夜转院到郑州去了。
转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的赵建英建英在入院接诊报告中的诊断为胆囊切除手术后胆总管梗阻,而之前所做得第一次手术后出现的无法消退的黄疸也正是于此有关。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发现手术后的这些问题吗?
赵建英的家人:我也咨询了多名专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说如果她在手术后出现问题,1-3天是最佳的补救时间,错过补救时间就只能等待手术时机。
转院后的赵建英建英这一转就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了近1年半的时间,仅医疗费用花费了近十多万元,在这期间,为了修复胆总管梗阻和胆道损伤等问题,赵建英建英在此期间又做了5次手术,这种反复痛苦的手术经历至今让赵建英建英回想起来仍然痛苦不堪。
赵建英:不是我恼我也不会说谁不是,如果不是家里有老人我早就想死了,我是相信这个医院,他给我弄成这样,弄成这样他也不给我一个说法,没有办法我才求助你们法制频道,求求你们帮帮我,我真是没有一点办法了。
在律师的指点下,求助人赵建英建英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司法鉴定,赵建英建英为胆总管梗阻,胆道损伤,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存在因果关系,目前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在我现在手中拿着的就是赵建英建英住院期间所做的一份司法鉴定证书,王律师,根据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您认为赵建英建英的索赔要求成立吗?
王律师:按照现在咱们国家在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赵建英建英提供的事实材料来看,应该说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有过错的,造成赵建英建英的人身损害应该进行赔偿,赵建英建英提出的要求的合理的,也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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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楚求助人赵建英建英当时在手术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跟随求助人及其家属一起来到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这里见到了主管医疗纠纷的杨院长。
杨院长:我马上要去手术,具体的情况也给下面说了,他们正在处理。
杨院长:我不太了解,从其他渠道听说过,到目前为止没有正规的材料到我手里。
杨院长:不是的。做为家属,你应该给我写个东西拿过来。
赵建英的家人:我们不知道流程,我们的材料早就递到医务科了,听说医务科负责这一块儿,医务科向你们领导反映,至今都没有给我们答复,年前我们都来了,来了3次。
杨院长:我知道,既然是这个情况的话,回头我给你问问医务科。
赵建英因见杨院长说有手术就要离开,情绪变的有些激动。。。。。杨院长告诉我们,并且马上还有一个手术要做,下午才有时间,为了帮助求助人赵建英建英,记者建议,负责解决医疗纠纷的医务科,把赵建英建英的具体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给杨院长,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跟随求助人及其家属一起,我们来到了医院的医务科,在这里见到了医务科负责人刘洋,可是,没有想到在医务科事情不但没有顺利解决,矛盾反而激化起来。。。。矛盾发生后,警方已经介入处理,那么求助人赵建英建英的医疗纠纷到底该怎么办呢?事情既然摆在那里,总的有人出面解决吧。次日,记者再次联系杨院长,杨院长说出了院方的态度。
杨院长:这个事情本身来讲,一个是调解,一个是到法院再去谈,那么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们没有说我们没有责任,因为我们一直承认了,说是没有鉴定的必要了,我们自己已经认了。
杨院长:是啊。而她这个病的情况很特殊,一个是我们院方肯定是因为损伤造成这种情况,对不对?我们已经认可过的东西。
记者:那医院现在要是走协商这条路的话,那杨院长方便说一下医院的态度是什么吗?协商愿意的话,对病人家属赔偿多少呢?
杨院长:这需要一个协商的过程,也可能陪一万,两万,三万五万都有,像有些医疗纠纷甚至出现把生命都丧失了,也就是陪几万块钱。
律师:通过我们今天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医患纠纷中,医院的过错的明显的,因为在手术的过程中,医院没有按照严格的手术操作规范,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手术做完以后的1-3天内,在发现手术有事故以后,医院没有及时的告知患者,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所以医院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诊疗的过程中,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医疗费,第二个是误工费,第三个是护理费,第四个是交通费,第五个是伙食补助费,第六个是营养费。如果患者造成的损害比较大,构成伤残的话,还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和伤残器具费用的赔偿,同时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编后语:生命是无价的,白衣天使是挽救生命的,如果把生命用几万元来衡量,对生命来讲就太悲哀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