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医院则表示,张某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目前不能生育与当年的放射性治疗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张某患有精索静脉曲张症,不育症不排除与此有关;同时医院不能提供为患者实施放疗采取有效具体的防护措施证据,不能提供实施特殊治疗的知情同意书,具有在告知和结束操作中存在过失行为。
该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不育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大东区法院又委托辽宁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仍旧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在放疗的过程中,未对张某的生殖系统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损害行为,与其不育症有因果关系。张某精索静脉曲张是否一定导致不育,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没有确定,所以不能认定此症与不育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医院认为张某自身存在的病情是导致不育的原因,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却对此举证不能,法院由此认定放疗损害行为是张某不育的唯一原因,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在目前现有的医疗科技水平下,张某的不育症无法治愈,张某及家庭所受的身心伤害较大,医院应予以精神抚慰,支付精神赔偿金。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残疾赔偿金18万余元,加上医疗费和鉴定费等共计34万余元。
根据2002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打破了司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被称为“举证倒置”,改变了患者难打医疗官司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