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女青年王某向法庭诉称,去年3月25日,她因与母亲李某发生争吵,被母亲和舅舅通知温州市康宁医院将其带走治疗,并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接着对其进行捆绑,注射和服食相关精神病药物,导致其产生连续行走、视力模糊、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在住院21天出院后,她将母亲、舅舅及康宁医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康宁医院赔偿15万元,并要求三者赔礼道歉。
温州市康宁医院在庭审答辩时称,其是应王某家属的要求对王某进行收治,且王某的心境障碍属于情感性精神疾病,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其进行收治属合法行为,且在疾病发作期间无自制能力,也不配合治疗,为防止意外采取一定强制措施也符合医疗常规,对其使用镇定性药物也符合临床用药常规,并在其后减轻剂量。
该院在最初收治时诊断王某为“精神分裂症”,但去年9月,在该案进行庭审后,温州市医学会专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王某属心境障碍(即情感性精神疾病),且轻躁狂已有5年,近两年有加剧,入院时属于躁狂发作,温州市康宁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在王某刚入院之时,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诊断思路太狭窄,应视为不足”。
虽然在诊断中有瑕庇,但对于王某的起诉,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判决中却称,心境障碍仍属于广义上的精神病范畴,患者在发病时仍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当事人拒绝治疗的情况下,由其家属送治及由精神病医院进行收治的行为均合法,采取一定的干预性措施符合精神病医学常规,因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仅以“客观上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为由,判令精神病医院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对于家属的送治,其家属在庭审中也表示是为了王某的好,法院在判决中亦称,家人的主观目的是为王某得到及时治疗并恢复健康,且其本身不具备医学常识,故不存在任何过错,对王某要求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在一审判决后,王某以赔偿太低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院上诉,但今年4月法院仍维持原来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