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患甲状腺癌的大学生张晴(化名),在兰州市某医院进行甲状腺切除术后导致了食道瘘。事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张晴49万元。为了明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医患双方向城关区法院渭源路法庭提出诉前司法确认。随后,由第三方兰州医学会主持,渭源路法庭进行现场调解,医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
在西安某大学上学的甘肃女孩张晴,因患甲状腺癌到兰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9月中旬,医院对张晴实施了甲状腺癌切除术。手术后,张晴出现了食道瘘的症状。随后,张晴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之后,在兰州医学会的主持下,医院与张晴达成赔偿协议,医院赔偿张晴30万元现金。事后,为了明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医院和张晴均向法院提出诉前司法确认。
9月26日,医院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进行诉前司法确认。城关区渭源路法庭庭长张炜、法官王小英得知该患者张晴病情严重时,主动到医院现场进行司法确认。随后,在兰州医学会主持调解下,法官在病床前耐心地向医院和张晴进行了各项法律权利义务的告知,逐一向张晴宣读了调解的款项,并在确认双方充分理解调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当场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晴49万元,其中包含张晴之前在该医院的19万元住院费用。
同时,张晴的家人告诉王小英法官,他们目前急需医疗费,给张晴转院治疗。在了解到患者张晴的困难后,9月27日,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效力的诉前司法确认调解书送到了患者张晴和医院的手中。当天,张晴的家人在拿到调解书的同时,也拿到了医院的赔偿金30万元。
据了解,由我省定西首创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已经写进人民调解法(草案),这标志着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即将被纳入国家法律。诉前司法确认机制自定西市法院创制以来,充分显现了便民、快捷、高效、彻底、和谐、经济的独特优势,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