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丈夫庄先生说,妻子转院后第三天,他委托朋友到苍南县人民医院复印病历,竟碰到医务人员在写妻子的病历,他朋友当场要求予以封存。
按照规定,“入院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去年4月,庄家起诉苍南县人民医院、温医附二院,提出70多万元的赔偿。审理中,庄家申请对苍南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进行文证审查。
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一份文证审阅意见书显示,该病历存在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多达10处:病史询问不详、没仔细询问糖尿病症状、病历书写没按规定时间完成等。
庄先生说,妻子在苍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时,医生未及时检验血糖或尿糖,就给妻子注射5%葡萄糖注射液。另外,他曾告诉医生妻子有过敏史,但医生不听,胡乱用药,造成妻子病情加重及出现糖尿病并发症,最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
苍南县人民医院则认为,王女士的死亡是其拖延治疗所致,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医院无关。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依法推定苍南县人民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中存在过错,判该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16.4万余元。温医附二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市中院认为,病历是医疗过程的真实记录,能直接反映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过程。苍南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制作的王女士住院病历,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性上存在重大瑕疵。由于病历不具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启动鉴定程序。这样的后果是苍南县人民医院造成的,该医院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并推定其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