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辛的家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李辛50年的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等共计687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辛被诊断为脑瘫后,被告已先后预付了23.1万元用于治疗。对于前三次诉讼判决,医院也均已经按照判决履行完毕。
医院认为,李辛家人提出赔偿今后50年的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就“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这一鉴定意见,应当理解为,原告需要康复治疗是不确定的,需视今后的发展情况而定。
争议的焦点为,赔偿未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否合理?法院审理认为,李辛所患小儿脑瘫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
再者,根据鉴定结论,李辛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且对于其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也就是说,李辛需要终身康复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是必然发生的。
据此,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23万余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39478元。
此项费用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前,分五次给付李辛。
主审法官表示,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李辛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假如李辛在二十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