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两大争论焦点。首先,史女士主张的相关损失是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次,史女士与某医院的责任份额如何划分?
经区法院查明,史女士在某医院治疗时,预付医疗费7000元,治疗原发性疾病双方认可医药费为4500元,还剩余2500元,某医院因手术失败愿意退还史女士。另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花费鉴定费1000元。某医院已经为史女士支付相关费用共计近6.76万元,史女士愿意退还某医院。某医院自愿承担并支付了法院委托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共计5700元。
另查明,史女士丈夫已满62周岁,3个子女都已经成年。"史女士的丈夫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史女士应尽对丈夫的扶养义务,而某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导致本次医疗损害,致史女士八级伤残,某医院应该赔偿史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由于史女士丈夫还有3个成年子女对其尽扶养义务,某医院只赔偿史女士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区法院认为,史女士于2007年迁入其子所购买的新田镇房屋随子共同生活,并于每年持续约8到9个月的时间,在他人经营的餐厅帮工,每月工资800元,至2010年5月12日医疗损害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五年以上,且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在提起诉讼时,史女士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均早已为城镇,且现在已经具有城镇户口,将来的居住地和生活消费支出地均为城镇。因而,史女士相关赔偿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区法院认为,史女士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行腹腔镜胆囊切除后,出现梗阻性黄疸,从而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诊断胆囊切除术后肝总管缺损,并施行高位胆管端端吻合手术、"T"形管引流术的不良后果,与某医院在行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失考虑为主要因素,史女士自身原发性疾病考虑为辅助因素。据此,区法院依法认定某医院应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的90%的责任,史女士承担本次医疗损害赔偿10%的责任。
根据区法院审理查明及综合认定的事实,某医院在本次医疗损害事故中,应该共计支付史女士医疗损害赔偿款19万余元,扣除某医院已经支付史女士的款项后,某医院尚应支付史女士医疗损害赔偿款12.73万余元。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万州区某医院赔偿史女士因医疗损害至残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3万余元。